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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9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何志华、福建省鑫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华,福建省鑫联建设有限公司,左来均,福建省泰宁县石乳甘泉饮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9执794号申请执行人:何志华,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福建省鑫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傅亦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左来均,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洲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石乳甘泉饮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法定代表人:邱灿妹,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志华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鑫联建设有限公司、左来均、福建省泰宁县石乳甘泉饮品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于2016年11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鑫联建设有限公司、左来均、福建省泰宁县石乳甘泉饮品实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福建省鑫联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房产、车辆、企业注册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左来均名下除一辆车牌号为闽G×××××的尼桑牌小型汽车外暂无房产、企业注册等财产登记信息,现本院已依法对该车辆予以查封冻结,但由于该车辆现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对其进行处置;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石乳甘泉饮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房产登记信息,其所有的位于泰宁县杉城镇大洋坪工业集中区及新桥乡坑坪村的工业地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冻结,同时,本院已另案对其名下所有的闽G×××××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但其资产的处置需一定的程序及时间。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三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詹昌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长春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