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4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孔祥龙与沈家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龙,沈家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4316号原告:孔祥龙,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沈家友,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孔祥龙诉被告沈家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孔祥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孔祥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全炜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