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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5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路连存与曹县人民政府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村民委员会、曹县人民政府磐石街道办事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连存,曹县人民政府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村民委员会,曹县人民政府磐石街道办事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5127号原告:路连存等57人,均为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村村民,住。诉讼代表人:王志亮,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诉讼代表人:路志学,男,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诉讼代表人:路慎魁,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郜静,山东曹州律��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县人民政府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村。法定代表人:杨秀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元勋,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莎,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县人民政府磐石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17961913821,住所地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赣江路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王楠,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保康,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成,该办事处法律顾问。原告路连存等57人诉被告曹县人民政府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路庄村委会)、曹县人民政府磐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磐石街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12月29日和2017年4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王志亮、路志学、路连魁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郜静,被告路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秀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元勋,被告磐石街道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保康、王金成两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路庄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莎到庭参加了第二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路连存等57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土地租金1490832元。事实和理由:其57人均为曹县人民政府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自然村(以下简称路庄自然村)村民,二被告于2013年1月1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包括路庄自然村357亩土地在内的389亩土地租赁给磐石街道用于八里湾生态公园建设,租金按每亩每年1200斤小麦价格折算,每年12月30日前兑付。合同签订后,磐石街��仅向原告发放了地上附着物赔偿款及青苗补偿款,未发放2013年至2015年期间的土地租金。路庄村委会辩称: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其与磐石街道签订合同租赁的389亩含原告主张的357亩未利用土地,归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管理,有集体土地所有证,不属原告57人所有,租赁费亦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使用、分配方案。磐石街道辩称:原告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诉求承担合同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对磐石街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其与路庄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原告不是合同主体,磐石街道也未违约或侵权。路庄村委会未作出对租金的分配、使用方案,但磐石街道已按时、足额将县财政拨付的土地租金转入路庄村委账户。当事人围绕诉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审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3号租金未发放证明、4号青苗补偿款领取凭证、5号地上附着物赔偿款领取凭证、6号藕坑租赁协议及赔偿凭证均取自于磐石街道,能够证明当时租赁土地时约定租金标准、支付地上附着物赔偿款及青苗补偿款的事实,予以确认;2、原告提交的7号视听资料,能够与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不能相互印证的部分不予确认;3、原告提交的8号档案资料,能够证明案涉土地在上世纪50年代早期的权属情况,予以确认;4、原告提交的9号分地记录不是原始分地记录,相关经办人未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不予确认;5、原告提交的10号书面证人证言中证人秦某、姚某、陈某的书面证言均系同一人书写,内容大致相似,且证人姚某、陈某均��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不予确认;对证人秦某、路某、尹某证言以其当庭证言为准,与其证言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不能相互印证的部分不予确认;6、路庄村委会提交的2号调查报告,没有调查人基本情况,也没有说明是向什么单位或个人负责、进行什么报告,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7、路庄村委会提交的8号询问笔录中没有询问人签名确认的笔录均不予确认;有询问人、记录人签名确认的笔录能够与其他已经认证的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不能相互印证的部分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经过庭审小结,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1月1日被告磐石街道为甲方、路庄村委会为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1、乙方提供荒地一宗,作为甲方八里湾生态公园建设用地,该宗土地总面积为389亩;2、土地租金为每亩每年1200市斤小麦等值金额(按当年国家收购中等小麦价格折算),自2013年1月1日开始计算,每年12月30日前兑付占地租金;3、土地租赁期限为30年,合同到期另行协商;4、未尽事宜双方可进行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因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磐石街道将应兑付土地租金拨付至路庄村委会“村账乡管”专用账户,但是将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赔偿按照有关协商意见分别兑付到相应的地面附着物和青苗权利人手中。针对部分村民反映八里湾风景区土地资金分配问题,被告磐石街道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关于路庄行政村群众反映八里湾风景区土地征用资金分配的意见》:一、路庄自然村应得到补偿款的70%;2、杨庄、付庄和李庄自然村应得补偿款的20%;3、张庄自然村应得补偿款的5%;4、路庄村委会留5%作为工作���费。路庄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鲁1721行初46号行政判决:磐石街道作出的《关于路庄行政村群众反映八里湾风景区土地征用资金分配的意见》无效。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交的曹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上世纪50年代前期)显示当时曹县12区魏庄寨乡路庄、杨庄当时土地房产所有情况。被告村委会提交曹集有(93)字第2109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显示:被告路庄村委会拥有耕地1761.6亩、林地177.1亩、居民点及工矿用地368.9亩、交通用地40.9亩、水域29.1亩、未利用土地623亩,土地总面积3000.6亩,其中包括案涉争议土地。因案涉土地租金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原告路连存等57人于2016年11月4日诉至本院,诉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土地租金149083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二被告于2013年1月1日签订合同书,约定将包括案涉争议的357亩土地在内的389亩土地租赁给磐石街道作为八里湾生态公园建设用地,原告路连存等57人并非该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其为案涉争议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本院不能确认原告路连存等57人诉讼主体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路连存等57人之起诉。原告路连存等57人预交案件受理费9108元,退回预交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项本升人民陪审员  宋效民人民陪审员  邓刚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梦婷附:原告路连存等57人身份信息原告:路连存,男,1952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209168177,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40号。原告:路连华,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70421817,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5号。原告:路保成,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005268191,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17号。原告:路保具,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212248172,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58号。原告:路连平,男,1947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4712078174,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51号。原告:路英会,男,1949年8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4908258230,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19号。原告:路文进,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210238173,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15号。原告:王志亮,男,1955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503098210,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23号。原告:路玉珍,男,1979年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90209817X,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39号。原告:路慎利,男,1950年6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006248177,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6号。原告:路慎轩,男,1952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208148190,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38号。原告:路连科,男,1950年1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012058177,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34号。原告:路慎文,男,1951年8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008078172,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32号。原告:王付来,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808108197,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36号。原告:路英豪,男,1957年9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709098195,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21号。原告:王志忠,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411238175,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72号。原告:侯秀英,女,1948年10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481007816X,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10号。原告:路文柱,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209288172,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32号。原告:路慎胜,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810108254,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21号。原告:路慎群,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90720821X,汉族,住曹县闫店楼镇文化路401号。原告:路连灯,男,1942年5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4205298172,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46号。原告:王莉萍,女,1990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012047863,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65号。原告:路保柱,男,1954年9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409088171,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56号。原告:路英玉,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50712819X,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65号。原告:路慎清,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712168174,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33号。原告:王付忠,男,1968年5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80507821X,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10号。原告:路慎君,男,1966年9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609078212,汉族,住曹县闫店楼镇中心路95号。原告:路慎魁,男,1969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904010499,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69号。原告:石秀荣,女,1937年8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3708298161,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69号。原告:袁红艳,女,1988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812288327,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小留镇马沟行政村袁庄26号。原告:路志友,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009208175,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64号。原告:刘明蕊,女,1957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712108163,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8号。原告:王金爱,女,1974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402080547,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46号。原告:路慎亭,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211058211,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28号。原告:路保军,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901108175,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18号。原告:路全增,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610230357,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25号。原告:路志学,男,1951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105048170,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39号。原告:路慎德,男,1949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4901088179,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43号。原告:路志轩,男,1958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809068217,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22号。原告:路文生,男,1951年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101118194,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48号。原告:路文具,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901148177,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31号。原告:路慎来,男,1950年4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004288175,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9号。原告:路连玉,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812211331,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25号。原告:路英田,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705180351,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2号。原告:肖广金,男,1950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007148178,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27号。原告:路通,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912270012,汉族,住曹县闫店楼镇文化���282号。原告:王西芝,女,1959年6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906234826,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14号。原告:王付聚,男,1972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202088210,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37号。原告:路保德,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712148178,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16号。原告:路慎雨,男,1951年8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108098173,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71号。原告:肖红刚,男,1974年9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409038173,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27号。原告:路慎堂,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510218174,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行政村路庄7号。原告:路慎杰,男,1973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301020377,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40号。原告:路文洪,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411188197,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9号。原告:路慎高,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108248177,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61号。原告:路慎东,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111218177,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路庄26号。原告:谢洪敏,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112040408,汉族,住曹县珠江东路(原诸城路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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