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吉发与被执行人王富有、王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吉发,王富有,王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陈吉发,男,195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被执行人:王富有,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王桂英,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吉发与被执行人王富有、王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吉发以双发达成和解并正在履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庞金传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