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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叶某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女,1974年1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本市聚濠足浴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曾因赌博于2009年6月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7年3月9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在其经营的常州市天宁区北环新村131幢丙单元101室“聚濠足浴店”,容留沈某先后向冯某2、张某1各卖淫一次。被告人叶某分得人民币100元,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叶某处查获其容留卖淫所得现金人民币100元。被告人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容留卖淫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叶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未到庭证人沈兰仙、冯某1、张自权等人的证言笔录和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翠竹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明知他人卖淫嫖娼,仍为其提供场所,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受过行政处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期羁押的八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二、对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仇慧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奕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