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舒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1006号原告:杨某某,女,羌族,1986年4月2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九寨沟县,现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芬,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某某,女,汉族,1976年7月18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杨某某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实人民陪审员 段 曦人民陪审员 罗顺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