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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舒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1006号原告:杨某某,女,羌族,1986年4月2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九寨沟县,现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芬,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某某,女,汉族,1976年7月18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杨某某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实人民陪审员 段 曦人民陪审员 罗顺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