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8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敏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两当县人民法院,孙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8执10号申请人两当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被告人孙敏,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现住甘肃省两当县。两当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孙敏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7)甘1228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7日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执行罚金100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孙敏自动履行,给付罚金10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两当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孙敏罚金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沛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