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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郭志强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刑更2号罪犯郭志强,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高中文化,现在内蒙古锡林浩特监狱一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右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志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减刑9个月。执行机关内蒙古锡林浩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志强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记功六次,罚金未执行,有贫困证明。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郭志强的陈述,干警和同犯的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等监狱证明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郭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志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永  胜审判员 青 格 勒 花审判员 吴  春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萨如拉其木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