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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4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宝玉与顾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玉,顾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4323号原告李宝玉,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顾涛,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玉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玉撤回对被告顾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由原告李宝玉负担。审判员  孙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绪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