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1执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经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余姚众安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经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余姚众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59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经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北路136、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570530163。法定代表人:方海涛,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余姚众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63874393H。法定代表人:俞高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8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姚众安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1290909.64元。若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多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 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