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南乐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622号原告:南乐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主要负责人:刘占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强,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公司,住所地南乐县。主要负责人:盛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南,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乐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利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家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