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张德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刑初42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金,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均为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人张德金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26日、2015年9月22、2016年11月1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十日、十四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9月5日被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张德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连云港市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金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冰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德金至连云港市海州区红旗巷、海青巷、城根路等处多次实施入户盗窃,窃得现金、手机、电脑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853元。1、2016年09月08日,被告人张德金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沈巷15号,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孙某1一部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1633元)。2、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张德金至连云港市海州区红旗巷84号孙某3家,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盗窃,后被发现后逃跑离开。3、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张德金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塘巷1号,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冯某家一部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一部酷派手机(不予认定)、一个路由器(价值人民币15元)。4、2016年10月3日,被告人张德金至连云港市海州区中南路9-9号,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盛某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5元)。5、2016年10月7日至9日中的一天,被告人张德金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海青巷8号二楼,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印某现金人民币1360元。6、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德金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海青巷8号一楼,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一台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00元)。7、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张德金至连云港市海州区花园巷16-28号,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胡某1黑色挂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00元、超市卡、银行卡等物品。8、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德金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梁庄巷5-5号,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高某现金人民币1200元。9、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德金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城根路29-4号,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孙某2一部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不予认定)。10、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张德金至连云港市海州区中山井巷19-22号,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伏某现金500元,一张福利卡(价值人民币100元)。11、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张德金至连云港市海州区中南路21-3号,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现金220元,一部乐视牌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一部三星牌手机(不予鉴定)。12、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张德金携带凶器,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沈巷22号,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颜某一部苹果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600元)、一部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后被被害人发现,被告人张德金将窃得的电脑和手机还给被害人后逃跑。13、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张德金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城墙巷8号,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耿某一部华硕牌手机(不予认定)。14、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德金至连云港市海州区西南路22号,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吴某一部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华为牌、乐视牌手机各一部,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吴某、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德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管制刀具认定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品)字[2017]1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被害人孙某1、孙某3、朱某、盛某、印某、冯某、刘某、高某、孙某2、伏某、胡某1、吴某、耿某、颜某的陈述笔录,未出庭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张德金庭前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连价鉴[2016]614、638、66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德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德金在实施指控的第二、十二起盗窃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德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德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德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德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本判决确定的各被害人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