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催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辉县市苏门大道柯栋电料电器综合部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辉县市苏门大道柯栋电料电器综合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催37号申请人:辉县市苏门大道柯栋电料电器综合部。住所地:辉县市苏门大道。法定代表人:荣建喜。申请人辉县市苏门大道柯栋电料电器综合部申请公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1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公告申请人辉县市苏门大道柯栋电料电器综合部丢失的票号为31000051/26911951、出票人为河南正弘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金额为10万元、付款行为浦发郑州分行运营作业中心、出票日期2016年10月08日,到期日期2017年4月0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辉县市苏门大道柯栋电料电器综合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简冬琼审判员 时连涛审判员 刘会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冠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