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许家岭与孙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家岭,孙建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6民初978号原告:许家岭,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许楼建筑队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亮,鄄城兴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建,男,37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许家岭与被告孙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家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家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3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协商,原告带领建筑队为被告建平房,原告建房后并交付被告,约定被告一次性付清报酬,被告于2017年1月5日给原告书写欠劳动报酬38000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孙建未提交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确认的证据,本院确定如下事实:2016年夏原告带领许楼建筑队给被告的董口镇许楼村老年房建设工程中的房屋里外皮、大门、围墙施工,被告先后支付原告施工费25000元、4000元、7000元,计36000元,工程完成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8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到许楼民房建筑队许金领民工费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孙建2017年1月5日”,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后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建筑工程中的房屋里外皮、大门、围墙施工,原被告形成承揽关系,原告完工后交付被告,被告应支付原告施工费,且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即被告欠原告施工费38000元是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原告请求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不当,应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综上所述,原告向本院提出的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原告施工费38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许家岭施工费38000元及利息,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孙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洪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