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聂乃强、青岛元鼎集团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乃强,青岛元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398号申请执行人聂乃强,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元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67号。法定代表人孙新业,经理。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57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579号裁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晓菲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法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