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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玉焕等三人与执行孙中提等二人为排除妨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玉焕,赵冬良,贾守丽,孙中提,王香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冯玉焕,女,生于1955年3月4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赵冬良,男,生于1979年6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贾守丽,女,生于1976年3月22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中提,男,生于1965年11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香粉,女,生于1966年11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冯玉焕等三人申请执行孙中提等二人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东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