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绵阳久协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军援商贸有限公司、米雪琴、赵红军、邓勇、米华生、蒋海鸿、陈代伟、林小琼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久协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军援商贸有限公司,米雪琴,赵红军,邓勇,米华生,梁海鸿,陈代伟,林小琼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357号原告: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12号绵阳商业银行涪城支行营业部二楼。法定代表人:胥洪兰。委托诉讼代理人:敬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被告:绵阳久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机场东路196号。法定代表人:米华生。被告:绵阳军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南湖街199号。法定代表人:米雪琴。被告:米雪琴,女,汉族,生于1984年5月7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赵红军,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邓勇,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米华生,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10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梁海鸿,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24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陈代伟,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林小琼,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1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久协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军援商贸有限公司、米雪琴、赵红军、邓勇、米华生、蒋海鸿、陈代伟、林小琼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缴费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叶 颖人民陪审员 潘 虹人民陪审员 崔瑞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