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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792号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历阳西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38002360法定代表人:胡孝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峰,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龙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