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邹本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本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66号之一被执行人:邹本辉,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邹本辉罚金一案中,经向网络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但因余额不足,无法办理扣划手续。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北松审判员 刘 成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