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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01行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正堂与陇西县巩昌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堂,陇西县巩昌镇人民政府,陇西县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01行初79号原告王正堂,男,汉族,居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彦武,甘肃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陇西县巩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法定代表人朱耀武,系该镇镇长。第三人陇西县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大街建筑巷38号。法定代表人李荣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维慧,甘肃笃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正堂诉被告陇西县巩昌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陇西县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征收行政协议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与2017年2月20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正堂以自愿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正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8元,减半收取4704元,由原告王正堂负担。审 判 长  焦巧英审 判 员  汤玉生代理审判员  余树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金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