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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执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马辉与陈勇良、宁夏宗达家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辉,陈勇良,宁夏宗达家具有限公司,米芝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马辉,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陈勇良,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宗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龙盘家具广场B厅701室,组织机构代码:799916908。法定代表人:陈勇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米芝娴,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辉与被执行人陈勇良、宁夏宗达家具有限公司、米芝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双代与被执行人陈勇良、宁夏宗达家具有限公司、米芝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面申请撤销该案强制执行申请。该案执行费5385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马辉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宁0104民初398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弥天亮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曾承富书 记 员 张天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