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滁州蓝天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黄山市荣兴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蓝天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黄山市荣兴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滁州蓝天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工业新区C区,组织机构代码79356622-2。法定代表人:孙俊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山市荣兴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组织机构代码66420203-5。法定代表人:周国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蓝天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市荣兴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来民二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76292.33元及利息。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皖1122执恢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仲审判员 唐明翠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