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某抢劫罪2017刑初42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42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未检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8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海珠区基立北街1号之三门口,乘被害人刘某不备之机,动手夺得被害人手中的IPHONE6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972元)。在逃跑途中,被告人李某为抗拒抓捕,推倒并用脚踹开被害人,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2017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住处缴获被抢的手机。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李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李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韦晓明人民陪审员 梁艳梅人民陪审员 祝得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磊程黄韩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