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0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晋晶与张郡栗、李慧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晋晶,张郡栗,李慧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1030民初94号 原告:李晋晶,男,汉族。 被告:张郡栗,女,汉族。 被告:李慧宁,男,汉族。 原告李晋晶与被告张郡栗、李慧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李晋晶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晋晶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晋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晋晶负担。 审 判 长 贺锁庭 审 判 员 冯文明 人民陪审员 任彦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