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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438之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唐云辉与新会区罗坑下沙空心机砖厂、莫枝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云辉,新会区罗坑下沙空心机砖厂,莫枝振,姚胜杰,梁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438之2号原告唐云辉,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委托代理人黄艳春,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耀南,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会区罗坑下沙空心机砖厂。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下沙村飞沙(土名)。组织机构代码55363040-8。负责人莫枝振。被告莫枝振,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告姚胜杰,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告梁斌,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以上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志山,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云辉诉被告新会区罗坑下沙空心机砖厂、莫枝振、姚胜杰、梁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云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云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13元,减半收取203.06元,由原告唐云辉负担。审 判 长  袁伟雄审 判 员  苏达昶人民陪审员  阮关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丽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