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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月良与霍芳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月良,霍芳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34号原告孙月良,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霍芳芳,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月良与被告霍芳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月良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月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650元,下余6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郭丽华代理审判员  杨 宁代理审判员  任瑞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