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王建忠、彭希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王建忠,彭希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155号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负责人:陈龙,行长。被申请人:王建忠,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曲县。被申请人:彭希年,女,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200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王建忠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号楼(产权证号X**)房屋;被申请人王建忠、彭希年名下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双塔西街XX号(产权证号:X**)房屋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建忠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号(产权证号:X**)房屋,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王建忠、彭希年名下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双塔西街XX号(产权证号:X**)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玉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