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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执19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山东艾丝妮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山东艾丝妮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山东福正红木有限公司,刘学良,赵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9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住所地邹平县城城南新区鹤伴二路西首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867192148H。负责人李延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艾丝妮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刘学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福正红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王国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学良,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艾丝妮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邹平县。被执行人赵春红,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艾丝妮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山东福正红木有限公司、刘学良、赵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山东艾丝妮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垫款9934916.67元及相应利息(以993491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自2016年5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均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艾丝妮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于2016年12月1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艾丝妮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滨州邹平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于2016年12月1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学良在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作业中心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29115.65元;于2016年12月1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学良在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作业中心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948.96元;于2016年12月1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学良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363.52元;于2016年12月1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春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2016.41元;于2016年9月1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艾丝妮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平安银行济南明湖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轮候冻结);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福正红木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于2016年9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刘学良产权证号为XX位于XX号房屋。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已因其他案件被冻结,目前暂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房屋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暂不能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本金9934916.67元及相应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赵 光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云树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