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4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蒋前军、厦门金宏博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前军,厦门金宏博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前军,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厦门金宏博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高崎南五路212C栋6层C603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6283777-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调案字(2016)第409号调解协议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厦门金宏博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金宏博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蒋前军工资款人民币4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0元,但被执行人厦门金宏博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查询被执行人厦门金宏博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查无被执行���厦门金宏博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2、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厦门金宏博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侯金池发出限制消费令。3、于2016年11月5日将被执行人厦门金宏博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厦门金宏博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