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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执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衡阳市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某某、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阳市广某建材有限公司,朱某某,许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执保51号申请人:衡阳市广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朱某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衡阳县西渡镇。被申请人:许某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衡阳县西渡镇。担保人:衡阳某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咸塘镇花江村。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申请人衡阳市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某某、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阳市广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某某、许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朱某某、许某某170000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衡阳某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衡南县XT2***-1号地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2***第A***号)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市广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朱某某、许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朱某某、许某某价值170000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衡阳某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衡南县XT2***-1号地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2***第A***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唐玉林审 判 员  杨德新审 判 员  肖雄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万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