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5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立坤与贞丰县鲁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坤,贞丰县鲁贡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785号原告:赵立坤,男,1990年10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被告:贞丰县鲁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桑广斌,系鲁贡镇人民政府镇长。原告赵立坤诉被告贞丰县鲁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立坤2017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本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因交费困难提出减、免、缓受理费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立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登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贵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