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3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俞杭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塛,俞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3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邱述源,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罗塛,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俞杭,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23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川0623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64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文太代理审判员 龚小江代理审判员 沈 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