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3刑初9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9月4日出生于成都市青羊区,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暂住成都市青白江区。2016年6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炳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经事先与他人预谋开设赌场后,将其在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蔡家庙水厂宿舍楼下经营的一无名茶铺作为场地,购入捕鱼机2台共12座作为赌博工具,聘请温某进行上下分,利用捕鱼机以现金兑换赌分并以现金返还的方式经营赌场。2016年6月1日民警查处了该赌场。经鉴定,查获的捕鱼机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受理案件登记表、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将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元附: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