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姜红、刘成春、姜日升、姜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姜日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106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洪刚,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晓磊,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姜日升,住辽宁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姜红、刘成春、姜日升、姜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姜日升名下的位于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益小区*栋*号房屋的产籍、被告姜日升名下的位于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益小区*栋*号房屋的产籍,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姜日升名下的位于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益小区*栋*号房屋的产籍;二、查封被申请人姜日升名下的位于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益小区*栋*号房屋的产籍。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预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倜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凌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