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胜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453号申请人:刘胜利,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东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15342894-8。本院在执行刘胜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胜利2017年2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给付执行款48500.00元,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道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