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30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唐根林、范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根林,范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84号申请执行人唐根林。被执行人范斌,又名范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根林与被执行人范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行有存款,扣划被执行人存款7160元(含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711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2016)陕0330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扶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门延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