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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同创鑫电子有限公司与意创力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同创鑫电子有限公司,意创力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285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同创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兴业一路6号(兴围第三工业区)第20栋第1-4层,机构代码:75428545-2。法定代表人:陈志文。委托代理人赵欢、陈观资,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意创力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杨家路78号,机构代码:79654231-4。法定代表人:邓作权。深圳市同创鑫电子有限公司与意创力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清仲字第85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深圳市同创鑫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67679.4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对被执行人意创力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昆山市陆家镇杨家路XX号的厂房进行了评估、拍卖,并进行了财产分配,本案分配所得金额为1864499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了调查,除拍卖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清仲字第85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刚审 判 员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