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郭艳明、池年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艳明,池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郭艳明,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池年华,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郭艳明与池年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池年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