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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郭艳明、池年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艳明,池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郭艳明,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池年华,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郭艳明与池年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池年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