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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民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韶关东南轴承有限公司、成晋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韶关东南轴承有限公司,成晋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民终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东南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银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太伦,该公司企管部部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晋端,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艺(系成晋端女儿)。上诉人韶关东南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轴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晋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3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南轴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太伦、被上诉人成晋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东南轴承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改判支持东南轴承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审、二审受理费均由成晋端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成晋端未能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2011年5月31日,东南轴承公司进行转制时,成晋端已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同时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互助金由成晋端自行承担(其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己包含上述费用),即公司转制前未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等费用与东南轴承公司无关,应由成晋端自行负责。且在2011年6月1日,成晋端在东南轴承公司重新就业,按国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2011年6月至2015年8月,东南轴承公司已为成晋端购买医疗保险,不存在欠缴的情形。因此,成晋端在东南轴承公司就业期间,东南轴承公司已履行了为成晋端购买社保的义务,不存在任何的过错行为。成晋端退休时的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不足,系其未按照当初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履行补缴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互助金等社保费用的义务,进而导致其未能享受相关医疗待遇,该过错责任属于成晋端,与东南轴承公司无关。一审法院认为东南轴承公司转制后重新聘用成晋端,双方形成新的劳动关系,东南轴承公司应承担成晋端未能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的后果,系否认东南轴承公司前身企业与成晋端签订《协议书》所达成的意思表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东南轴承公司与成晋端形成新的劳动关系,从而免除了《协议书》约定应由成晋端履行的义务,再将其未履行义务所导致的后果转由东南轴承公司承担是事实认定不清。被上诉人成晋端辩称,2011年企业改制时,成晋端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是由原单位(企业前身)全部统一办理,此赔偿金是针对当时成晋端未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所谓的买断工龄的赔偿,与东南轴承公司无关。2011年6月1日,东南轴承公司再次聘用成晋端重新就业,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期间(2011年6月1日-2015年8月)东南轴承公司本应按国家规定为成晋端购买社会医疗保险,但直到2015年8月,东南轴承公司并未通知提醒成晋端医保没买够20年即帮成晋端办理了退休手续,即东南轴承公司没有及时按规定为到达退休年龄但未满足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成晋端补缴医疗保险费用,也没有及时提醒成晋端应到地税部门办理变动手续,导致成晋端的医疗保险福利被中断,从而承担巨额的医疗保险费和住院费。因此,成晋端在2016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个人权益,仲裁院按照《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09)》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决东南轴承公司一次性补偿成晋端服务年限挂钩5年的医疗保险费补偿15943.2元和已垫付的住院医疗费用3954.85元是有据可依。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东南轴承公司应否向成晋端支付其服务年限挂勾的医疗保险费15943.20元及住院医疗费3954.85元。对于其他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2011年6月1日,东南轴承公司重新聘用成晋端至其于2015年8月办理退休期间,东南轴承公司已为成晋端缴纳了医疗保险费。至成晋端退休时,其未缴足部分的工作期间为2011年6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而对原东南轴承公司与成晋端此段期间的劳动关系,双方已协议解除,并约定由东南轴承公司向成晋端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互助金由成晋端自行负责。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在东南轴承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履行完毕该协议后,成晋端应自行补缴其年限不足部分医疗保险费。现成晋端未全面履行该合同义务,将其未履行的合同义务转嫁东南轴承公司,要求东南轴承公司承担其未补缴部分医疗费,与双方合同约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成晋端未依约补缴医疗保险费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由成晋端自行承担。故对成晋端要求东南轴承公司支付其服务年限挂勾的医疗保险费15943.20元及住院医疗费3954.85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成晋端主张适用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09)》【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十二条规定的问题,虽该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而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可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一次性补缴所缺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或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按月缴纳;或先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5%为标准作为补偿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与服务年限挂勾,每工作满1年则补偿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补偿,用人单位补偿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再由职工本人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一次性补缴所缺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但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间为2016年4月之后,而《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已于2016年3月1日实施,该新实施办法第八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城镇职工医保政策执行至2016年2月29日。本办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已按原《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令〔2009〕57号)第十二条规定,选择为已退休人员逐月缴交医疗保险费的,继续由原用人单位为该退休人员缴交至最低缴费年限。其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即该办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选择为已退休人员逐月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应适用新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二)单位参保人员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且退休当月在原单位缴费的,而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所需费用原单位同意全部承担的,可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一次性缴纳所缺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或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按月缴纳。所需费用原单位同意部分承担的,退休人员可将其承担的部分费用交予原单位,由原单位代缴。所需费用原单位不同意承担的,退休人员可与原单位协商将其承担的费用交予原单位,由原单位代缴;或由退休人员本人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自行缴交。……”的规定,成晋端退休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时,其所需费用是否由东南轴承公司承担,应征得东南轴承公司同意,东南轴承公司不同意的,则由成晋端自行负担。因此,在东南轴承公司不同意为其承担应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的情况下,成晋端主张其服务年限挂勾的医疗保险费15943.20元由东南轴承公司负担,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成晋端未缴足医疗保险费而额外产生的住院医疗费3954.85元,也应由成晋端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东南轴承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3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二、韶关东南轴承有限公司无需承担成晋端的医疗保险费15943.20元及住院医疗费3954.8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成晋端负担。成晋端应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元,韶关东南轴承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一审法院予以清退。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成晋端负担。成晋端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元,韶关东南轴承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清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江晓华审判员  刘 茜审判员  邓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仕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