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丕利与范荣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丕利,范荣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76号申请执行人:陈丕利,女,1956年5月8日,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范荣奇,女,1968年5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陈丕利与范荣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欠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7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