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娄磊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5刑初45号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娄磊,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住原阳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王俊伟,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彭亚苹,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磊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丽媛、代理检察员姚慧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磊及其辩护人彭亚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8日21时许,被害人师某携带约5000元现金和被害人刘某、袁某2等人一起到原阳县城关镇宏运社区31号楼1单元2楼西户李某2(已判刑)租住的房屋内与李某1(已判刑)等人一起通过扑克牌砍张的方式进行赌博。2015年1月29日凌晨零时许,三名被害人准备离开时,李某1以被害人师某玩牌作弊为由不让三名被害人离开,并伙同张某(已判刑)、宋某(已判刑)、被告人娄磊等人对被害人师某、刘某、袁某2等人进行殴打,并将参与赌博的被害人师某身上的约14000元、被害人刘某身上的约2000元全部抢走。后张某、李某1等人以被害人师某玩牌时作弊为由,强迫三名被害人对其进行赔偿并逼迫他们打下欠条,后在李某2的指导下,被害人师某、刘某、袁某2分别打下欠李某1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欠条。经新乡原卫法医临床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被害人师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等书证,证人宋某、李某1、张某、李某2、杨某、巩某、李某3、袁某1、王某、李某4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师某、刘某、袁某2的陈述,被告人娄磊的供述与辩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娄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建议在一年至两年半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娄磊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并未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建议对被告人在一年有期徒刑量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21时许,被害人师某携带约5000元现金和被害人刘某、袁某2等人一起到原阳县城关镇宏运社区31号楼1单元2楼西户李某2(已判刑)租住的房屋内与李某1(已判刑)等人一起通过扑克牌砍张的方式进行赌博,宋某(已判刑)与被告人娄磊在楼下望风。2015年1月29日凌晨零时许,三名被害人准备离开时,李某1以被害人师某玩牌作弊为由不让三名被害人离开,并将在楼下望风的宋某和被告人娄磊叫到楼上对被害人实施控制,后伙同张某、宋某、被告人娄磊等人对被害人师某、刘某、袁某2等人进行殴打,并将参与赌博的被害人师某身上的约14000元、被害人刘某身上的约2000元全部抢走。后张某、李某1等人以被害人师某玩牌时作弊为由,强迫三名被害人对其进行赔偿并逼迫他们打下欠条,后在李某2的指导下,被害人师某、刘某、袁某2分别打下欠李某1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欠条。被告人娄磊在被害人袁某2打的欠条上签字作担保。经新乡原卫法医临床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被害人师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另查明,李某1、宋某伙同被告人娄磊开车将被害人刘某拉至黑羊山。被害人在路上逃跑后被李某1、宋某追上,李某1、宋某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殴打。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娄磊,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情况。2、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1月3日,娄磊在原阳县城关镇老博大商场对面一出租屋内被抓获。3、证明证明被告人娄磊无违法犯罪行为。4、刑事判决书证明2015年1月28日1时许,李某1、张某、李某2、宋某伙同娄磊抢劫被害人师某、刘某、袁某2。2015年12月1日,李某1被原阳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张某被原阳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李某2被原阳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8月30日,宋某被原阳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刑期二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5、通话记录证明张某18937671789号码于2015年1月29日7时45分、10时5分主叫刘某131××××2225的号码。(二)证人证言1、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8日19时许,其到李某2租住的房屋玩砍张,29日零时许,李某1说师某玩套牌了不让他们走,并打电话通知张某,随后张某和被告人娄磊手持几根棒球棍回到出租屋内。师某不承认自己玩套牌,李某1和张某就先动手打师某、刘某、袁某2,后又让其和被告人娄磊等人殴打师某等三人。后让三名被害人把衣服脱光,把师某和刘某衣服里的钱拿走及其殴打袁某2的事实。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了其和被害人师某、刘某打牌期间怀疑师某抽老千,张某到后其和张某殴打被害人师某和刘某并让被害人师某、刘某和袁某2给其打欠条归还其所输赌资的事实。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了李某1怀疑被害人师某、刘某打牌时候套牌在牌上做了记号,其和李某1对被害人师某和刘某进行殴打,李某1告诉其,让被害人师某、刘某打欠条是为了不让他们报警。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其让袁某2拿刀给张某殴打师某及其看到宋某、被告人娄磊、小宋三人在屋里打师某、刘某和袁某2的事实。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原阳县宏运社区31号楼1单元二楼西户的房子是自己的,且将这套房子租给李某2的事实。6、证人巩某的证言证明李某1让其撮合李某1和被害人刘某之间的事。7、证人袁某1的证言证明被害人刘某大概赢了有1000元,其走时师某还在玩。被害人师某给了其三次打头钱,总共300元。被害人刘某当天晚上带了不到500元钱,被害人师某身上带了有5000元钱的事实。8、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其当天晚上看到张某和宋某拿着棒球棍并听到屋内有叫喊声的事实。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被害人师某的表嫂,2015年1月29日上午被害人师某和一个人开着一辆面包车找其借钱,理由是与别人打架赔偿别人,其借给被害人师某8500元钱。10、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其与被害人刘某是夫妻关系,被害人刘某因与其生气于2015年4月24日喝敌敌畏自杀死亡的事实。(三)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师某的陈述陈述其和刘某打牌时,被张某和李某1以其打牌做记号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张某用菜刀威胁他,让其和刘某脱掉衣服并拿走自己的15000元,其中有自己的5000元本金,又以剁掉其手指要挟其打100000元欠条,最后其去表嫂王某处借8500元给他们的事实。被害人刘某的陈述陈述师某去打牌的时候身上带了4700元,李某1和张某以师某打牌抽老千为由对其和师某实施殴打并强行拿走师某身上的14000元钱。李某1、宋某和被告人娄磊等人把其装到一辆车后备箱带到黑羊山,其在路上趁机逃跑被李某1和宋某抓住再次被殴打。李某1、张某、李某2对其和师某实施殴打并让其和师某、袁某2打欠条后其又给被告人张某8500元钱。2015年2月1日被告人李某1给其2200元钱并把其先前打的五万元欠条烧掉的事实。3、被害人袁某2的陈述陈述李某1、张某等人以师某打牌时做记号为由对师某、刘某进行殴打并强行搜出师某、刘某的钱,其被宋某殴打。李某1、张某等人强迫其和被害人师某、刘某写下借条,被告人娄磊在其写的欠条上签字做担保人的事实。(四)被告人娄磊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2015年初李某1、张某在原阳县新城区鸿运社区开了个赌场,其和宋某负责放风。2015年初一天晚上,其听到李某1、张某所开赌场赌博房间里有打架的声音及其和李某1、宋某将一个高个男子(刘某)带出去,高个男子逃跑被追上又被李某1、宋某打了一顿;其没有打李某1、张某认为在赌场抽老千的那两个人以及李某1和张某给其和宋某每天200元看场费的事实。(五)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师某所受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伤特征,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笔录证明经师某辨认,李某1就是抢劫其身上现金并逼迫其打下欠条的男子;张某就是抢劫其身上现金并逼迫其打下欠条的男子之一,其用菜刀将自己划伤;宋某就是抢劫其身上现金并逼迫其打下欠条的男子之一,其曾拿棒球棍打人;李某2就是指导其写下十万欠条的男子之一;被告人娄磊就是抢劫其身上现金并逼迫其打下欠条的男子之一。经刘某辨认,李某1就是抢劫其身上现金并逼迫其打下欠条的男子之一;李某2就是指导其写下五万欠条的男子之一;宋某就是指导其写下五万欠条的男子之一,该男子拿棒球棍打自己,还用一辆奔腾车将其装在后备箱内拉到黑羊山地里打其的胖男子。经袁某2辨认,李某1就是抢劫朋友身上现金并逼迫其打下欠条的男子之一;李某2就是被强迫去厨房拿菜刀并指导其写下五万元欠条的男子;张某就是对其和其他被害人实施殴打的男子之一;宋某就是参与抢劫的成员之一,该男子并对其进行殴打。经李某2辨认,被告人娄磊就是对三名被害人进行殴打的男子之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2015年2月4日15时30分至16时10分,在原阳县城关镇宏运社区31号楼1单元2楼西户,在厨房下层南侧塑料筐内有一把菜刀,拍照后,原物提取。该把菜刀不是案发当晚殴打师某的菜刀。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娄磊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娄磊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娄磊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娄磊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在一年至两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符合本案查明的的事实,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建议对被告人在一年有期徒刑量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采纳。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娄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谦林审 判 员 张志刚人民陪审员 张顺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