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执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素梅、罗惠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梅,罗惠菊,邓炆祥,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240-2号申请执行人张素梅,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申请执行人罗惠菊,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邓炆祥,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刘丽,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17民初2272号、2273号民事调解书,分别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邓炆祥、刘丽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炆祥、刘丽银行存款959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员 刘建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新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