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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洞口县龙锋投资有限公司与张邦祥、夏华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洞口县龙锋投资有限公司,张邦祥,夏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洞口县龙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黄桥镇南岳路111号。负责人袁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锋,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邦祥,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夏华平,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洞口县龙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邦祥、夏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贤朝审判员  杨恢喜审判员  李同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煊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