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洪义与李培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义,李培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294号原告:马洪义,男,1952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李培亮,男,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马洪义与被告李培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马洪义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中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国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