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琳、杨正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琳,杨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陈琳,女,汉族,1981年3月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杨正荣,男,汉族,1991年10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5)第17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被执行人杨正荣向申请执行人陈琳偿还本金人民币5500元,利息人民币669.70元(自2015年1月16日暂计至2015年8月1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支付之日止),仲裁费人民币13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正荣银行存款人民币7522.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禾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