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6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程露与北京巨人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露,北京巨人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6446号原告:程露,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北京巨人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2号4门101室。法定代表人:岳洲,总经理。原告程露诉被告北京巨人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押金2600元及剩余租金4200元;2、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上述6800元期间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海运仓南颂年×号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租与原告,租期截止2017年3月10日,原告支付了押金2600元及全部租金7800元。2017年1月22日,因被告和涉案房屋房主发生争议,不能再继续提供涉案房屋给原告租住,故原告、被告协定提前终止合同,原告搬离涉案房屋,并约定被告于2017年1月24日前退还原告押金及剩余房租。时至今日,原告早已于2017年1月22日搬离涉案房屋,但被告未退还原告任何费用。被告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12月1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涉案房屋租与原告,租期为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3月10日。后,原告支付了押金2600元及全部租金7800元,并入住涉案房屋。2017年1月22日,因被告和涉案房屋房主发生争议,不能再继续提供涉案房屋给原告租住,故原告于当日搬离涉案房屋,被告承诺于2017年1月24日前退还原告押金及剩余房租。因被告后续未履行退款义务,故此原告起诉。本院认为:欠款应当偿还。经查证属实,被告尚应退还原告押金2600元及剩余租金4200元,被告应无理由立即予以退还。另,因被告逾期未退还上述款项已经构成违约,理应赔偿原告相应利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巨人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即日退还原告程露押金2600元及剩余租金4200元;二、被告北京巨人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即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程露支付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上述6800元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即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成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倩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