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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田执德与被告何维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执德,何维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1472号原告田执德,男,196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何维定,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执德与被告何维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执德未能提供被告何维定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田执德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田执德未能提供被告何维定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执德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博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