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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邱文宾与肖海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文宾,肖海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846号原告邱文宾,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肖海南,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邱文宾与被告肖海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邱文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文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邱文宾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超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秀灵速 录 员  刘天强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