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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7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申秀珍黄晓明诉被告李春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秀珍,黄晓明,李春燕,邓文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7177号原告申秀珍原告黄晓明委托代理人王银被告李春燕被告邓文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秀珍、黄晓明诉被告李春燕、邓文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申秀珍、黄晓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秀珍、黄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秀珍、黄晓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申秀珍、黄晓明承担。审判员  刘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