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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廷虎与岳娜、何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廷虎,何东,岳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44号申请执行人:刘廷虎,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何东,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岳娜,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廷虎与被执行人岳娜、何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4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岳娜、何东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廷虎于2017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在房管局、车管所、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4执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栋 搜索“”